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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0-01-02 08:29:10   来源: 点击:

天商宝德院〔2019〕11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
第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三条 取得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本科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考核,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由学院承办的国家、社会考试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如这些考试的管理委托给学院,则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与实施部门
第五条 考试违纪和作弊均属于考试违规行为。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院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在课程考核环节或学院承办国家、社会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考试违规(除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之外),主要是指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课程考核,不包含采取开卷、口试等其他考核方式。
第七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分为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院、教务部和各系为考试违规处理的实施部门。
(一)批评由考试违规学生所在系决定,报教务部备案;
(二)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考试违规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审核;
(三)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适用
第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现场批评。
(一)在统一提供草稿纸的课程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三)未通过选课或未经任课教师允许,擅自参加考试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批评的行为。
第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并当场给予警告,警告无效者,取消考试资格,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将空白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有文字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将关闭状态手机带入教室且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相关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在课桌、身体、衣物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或将已答题的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五)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六)携带开启状态的通讯设备的;
(七)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相关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一)经监考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答案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六)考前盗窃试卷,并传播考试内容的;
(七)携带具有发送或接受信息的作弊专用器材的;
(八)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相关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十四条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相关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提高成绩等级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四)其他事后查实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管理人员所判定的事实为依据。被举报者,通过系和教务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现场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的要立即纠正;
(二)查处考试违规行为,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送交考场办公室;
(二)对考试现场违规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送本考区考场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请相关系领回学生;
(三)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如实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登记表》(表9-5),载明学生违规行为的事实,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监考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所登记内容。
第十七条 被发现有学生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学生所在系核实情况,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管理人员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登记表》(表9-5),载明学生违规行为的事实,作为认定学生作弊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 被他人举报有考试违规者,教务部和系(部)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违规学生所在系要对考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要求学生本人写出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的书面材料。
违规学生所在系应在核实考试违纪事实后,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审核。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相关系(教学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教务部提交延期处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实施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学生在学院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接到考试作弊材料后,在48小时之内,召开院长工作会议,审定有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学院制作《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处分决定书》(表9-6),委托违规学生所在系由两位管理人员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有关送达手续按《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考试违规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对学院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主管院长、教务部、学工部、教学督导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并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决定维持处分。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第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第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二十七条 如学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复核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修改稿经2019年4月24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时间:2016年5月
上次修订时间:2016年12月
本次修订时间:2019年
4月